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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吉林省建筑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专业目录的通知 关于调整吉林省建筑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专业目录的通知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精神,职称评审专业实行动态调整,结合新时期行业发展新趋势,为合理体现对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人才的专业要求,对照《职业大典》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及普通高等院校专业学科设置情况,经省人社厅同意,省住建厅对吉林省建筑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专业目录进行了梳理完善。结合工作实际,对部分专业目录进行了调整归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全省建筑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需按照调整后的专业进行职称申报。 政策咨询电话:0431-82853189 附件:吉林省建筑工程系列专业目录调整前后比对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2月28日附件:吉林省建筑工程系列专业目录调整前后比对表.docx转载: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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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我省建筑专业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遵循工程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建立健全符合吉林省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结合我省建筑行业人才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2日 吉林省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对于提高我省原始创新能力、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与国家建筑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相衔接,提高建筑工程技术人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称分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吉林省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下,授权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州)人社局等有评审权的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人员基本条件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第六条 申报上一层级职称,需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年限以省人社部门规定为准,在基本条件中不再规定。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已办结离退休手续人员。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在处分期内的人员。 (三)审查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业绩成果、伪造佐证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 (四)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报人员评审条件 第八条 技术员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建筑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第九条 助理工程师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三)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四)到基层连续工作服务满1年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五)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建筑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任职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任职满4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条 工程师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发展状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参与完成本专业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的科研项目;或参与制订建筑工程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规范、规程、细则、工法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执行。 (二)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对从事的本专业活动进行理论分析和总结,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作为发明人之一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或作为参与者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或作为参与者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三)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能在高级工程师的指导下,参与完成中型建筑工程施工或监理任务,且项目通过验收,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或参与解决中型建筑工程施工中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且参与编写“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提出的技术措施合理,经专家论证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或者参与完成丙级以上勘察项目并通过审查验收;或参与完成中型以上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建材行业工程项目设计并通过审查验收;或参与完成中型以上建筑装饰、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风景园林、消防设施、环境工程、照明工程设计并通过审查验收;或参与中型以上建筑项目的工程造价编制并通过审查验收。 (四)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任职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任职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任职满4 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 (一)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参与本专业重点科研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二)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建筑工程领域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其相关成果的编写,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正式发布执行。 (三)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大型或中型建筑工程施工或监理任务,且项目通过验收,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或解决工程中重大疑难问题,编写“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提出的技术措施合理,经专家论证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或完成乙级以上勘察项目并通过审查验收;或完成中型以上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建材行业工程项目设计并通过审查验收;或完成中型以上建筑装饰、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风景园林、消防设施、环境工程、照明工程设计并通过审查验收;或完成中型以上建筑项目的工程造价编制并通过审查验收。 (四)主持或承担本专业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五)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六)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任职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任职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七)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等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 第十二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建筑工程领域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其相关成果的编写,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式发布执行;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二)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大型或中型建筑工程施工或监理任务,且项目通过验收,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或解决了工程中重大疑难问题,编写“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提出的技术措施合理,经专家论证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或完成甲级勘察项目并通过审查验收;或完成大型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建材行业工程项目设计并通过审查验收;或完成大型建筑装饰、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风景园林、消防设施、环境工程、照明工程设计并通过审查验收;或完成大型建筑项目的工程造价编制并通过审查验收。 (三)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并已投入生产,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四)承担完成建筑工程领域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五)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任现职期间撰写发表了 有较大价值、解决了建筑工程实际中重大问题的本专业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 (六)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任职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第四章 职称申报绿色通道 第十三条 鼓励工程技术人才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社会需求,潜心研究、攻坚克难,提高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创新能力。在建筑工程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对从省外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限要求。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建筑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 第五章 职业资格、高技能人才贯通申报 第十四条 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的建筑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对应职称层级详见国家有关规定和《吉林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 第十五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建筑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建筑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可参加建筑工程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六条 本人申报与承诺。申报人员应向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程序申报,同时承诺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单位审核与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将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内容,在本单位公众场所或工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负责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进行复审并加盖印章。 第十八条 驻吉林省中直单位委托我省评审的,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 第十九条 评审程序。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公示。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在吉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颁发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文中“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年”均指周年。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基层连续工作服务年限的规定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评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转载: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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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社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系列文件 转发人社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系列文件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90号)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深化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9号)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109号) 1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外文局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0号) 1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 1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号) 1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 1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 1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54号) 1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68号) 1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 1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 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 2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21〕9号) 2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0号) 2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5号) 2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42号) 2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0号) 2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 2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 2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2号)转载: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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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人社部发〔2019〕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附件 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五、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六、工程技术人才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一)技术员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二)助理工程师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3.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4.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三)工程师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5.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四)高级工程师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2)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3)参与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4)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5)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6.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具体办法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五)正高级工程师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4.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3)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4)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5)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6.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转载:人社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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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19〕1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时间:2019年02月0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工程技术人才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力量。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对于提高我国原始创新能力、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制造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工程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健全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潜能,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为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围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提升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工程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和不同发展阶段职业特点,建立科学分类、合理多元的评价体系,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减少急功近利、浮夸张扬,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的制度环境。 3.坚持科学评价。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分类制定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鼓励工程技术人才多出原创性高水平成果。 4.坚持开放创新。立足我国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充分借鉴国外人才评价创新做法,积极推动工程技术人才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工程技术人才的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水平。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公共服务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覆盖全面、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增设正高级工程师,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2.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可围绕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聚焦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工程系列相关评审专业进行动态调整,促进专业设置与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同步。 3.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按照两类人才贯通条件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的原则,搭建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成长立交桥。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可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注重技能水平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5.工程技术人才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工程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可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综合考察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对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并向社会公开。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突出评价能力和业绩。适应工程技术专业化、标准化程度高的特点,分专业领域完善工程技术人才评价标准。通用性强、适用范围广的专业评价标准由国家统一发布。重点评价工程技术人才发明创造、技术推广应用、工程项目设计、工艺流程标准开发、产品质量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能力,引导工程技术人才解决工程技术难题、实现现代工程技术突破。着力解决工程技术领域评价标准过于学术化问题,专利成果、技术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或调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标准规范制定、行业工法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科学对待论文、论著等研究成果,科学引文索引、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量、论文引用榜单和影响因子排名等仅作为评价参考,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可“一票决定”。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根据需要自主确定。 3.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支持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学会等参与制定评价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改进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为涉密领域工程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办法。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工程技术人才,可以采取“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 2.畅通评价渠道。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一般按照属地原则申报职称评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驻厂设点、建立代办机构、入驻办事大厅等方式建立兜底机制,确保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平等参与职称评审。要积极依托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等,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新兴职业领域工程技术人才提供职称评价服务。 3.建立绿色通道。鼓励工程技术人才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社会需求,潜心研究、攻坚克难,提高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创新能力。在信息、制造、能源、材料等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作出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进一步打破条条框框的限制,引入国际同行评价,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四)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 1.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有效衔接。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探索在相应职业资格考试中缩短工作年限要求或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结合工程技术领域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提高工程教育质量,加快重点行业、重要专业人才培养。强化协同育人理念,充分发挥企业等用人单位的重要作用,通过校企合作办学等方式,促进评价标准与培养标准深度融合。工程技术人才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 2.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到相应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从事相关岗位工作。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建立健全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坚持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价能力建设,建立评审专家动态管理机制,注重遴选能力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同行专家和活跃在生产一线的工程技术人才担任评委。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可按规定成立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成立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其他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2.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工程技术人才密集、技术水平高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自主评审结果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职称评审结果的统计和查询验证工作。 3.转变监督管理方式。要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单位自律和外部监督。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对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核查,及时妥善处理。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责任。 (六)优化公共服务 1.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精减申报材料,减少证明事项,优化审核、评审程序,减轻工程技术人才评审负担。加强项目评审、人才评价和机构评估等相关业务统筹,加大申报材料和业绩成果信息共享,实行材料一次报送、一表多用。加快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探索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查询验证。 2.加强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按照《华盛顿协议》框架规则,在健全完善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基础上,在条件成熟的工程技术领域探索开展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以国际工程联盟(IEA)、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为平台,主动参与国际工程师评价标准制定,加强工程技术人才国际交流。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工程技术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精心组织,稳慎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国家增设正高级工程师之前,各地自行试点评审的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要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在改革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充分调动工程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引导工程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机械、材料、冶金、电气、电子、信息通信、仪器仪表、能源动力、广播电视、控制工程、计算机、自动化、建设、土木、水利、测绘、气象、化工、地质、矿业、石油与天然气、纺织、轻工、交通运输、船舶与海洋、航空宇航、兵器、核工程、林业工程、城乡规划、风景园林、环境、生物、食品、安全、质量、计量、标准化等领域的工程技术人才。 附件: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2月1日 附件 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六、工程技术人才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员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二)助理工程师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4.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三)工程师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5.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四)高级工程师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2)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3)参与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4)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5)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6.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具体办法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 (五)正高级工程师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3)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4)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5)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6.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转载:人社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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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门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称申请条件 人事部门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评审) 职称分类 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技术员)5个级别。 申报条件 1.助理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拥有技术员证书,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3)中专毕业5年; (4)本专业或相关专业; 2中级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双学位、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 (4)本专业或相关专业 3高级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担任本专业中级职称四年以上; (3)获得博士学位确定中级职称,并担任本专业中级职称二年以上; (4)获得博士学位二年以上可申报副高级职称; (5)本专业或相关专业 工程师申报条件(评定) 中专、大专毕业:在专业岗位上见习1年认定为技术员 申报初级 中专毕业:在专业岗位上见习1年认定为技术员, 再从事工作4年认定助理工程师。 大专毕业:在专业岗位上见习1年认定为技术员, 再从事工作2年认定助理工程师 申报中级 大学本科毕业: 在岗位上见习1年, 认定为助理工程师,再从事工作4年晋升工程师。 2.双学士学者,可认定为助理工程师, 再从事工作3年,晋升工程师。 硕士学位,在本专业工作1.5-3年,认定为工程师 申报高级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 中级职称 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 中级职称 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 中级职称 职务五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