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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6年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6年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相关单位: 2025年12月6日起,“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不再作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官方学习平台。2026年1月1日起,该平台将正式停止使用,全省继续教育工作学习模式将随之调整。为统筹做好平台停用与继续教育工作的衔接过渡,进一步优化管理机制,提升继续教育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精神,“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如下: (一)行业主管部门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承担起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的主体责任,可参照《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参考》(见附件),结合本行业特点和实际需求,经科学论证后,制定本行业继续教育学习管理办法,全面负责组织、管理与监督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活动。 省直各部门(单位)制定的实施办法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市(州)、县(市、区)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须报属地人社部门备案。 (二)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须依据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实施细则,具体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时登记、学习组织等日常工作。用人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须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归集与发布及公共服务等工作。 二、内容和学时 (一)课程分类 1.公需科目。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内容。 2.专业科目。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二)学时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三、时间安排 (一)常规学习时间 2026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时间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各用人单位须统筹组织所属专业技术人员按时完成学习。 (二)补学时间 对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完成规定学时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伤、病、孕等),须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核批准后,可在下一年度择期安排补学,并及时完成学时登记和备案工作。 四、学习方式 (一)国家级和省级高级研修项目 专业技术人员可结合所从事专业,报名参加国家级或省级高级研修班学习,研修学习成果可兑换相应的学时,年度累计兑换不超过40学时,学习合格后发放电子证书。国家级和省级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学习时间以各基地发布的通知为准。 (二)行业主管部门学习平台 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搭建的学习平台进行学习,按行业要求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具体学习时间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知为准。 (三)教育培训机构学习 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培训机构等各类继续教育机构,可面向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可选择参加此类学习。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其他类型学习 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在其制定的办法或细则中明确的各类学习情形,均可纳入继续教育学习范围。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继续教育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确保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序推进。 (二)压实工作责任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能,调动行业主管部门和继续教育基地的积极性,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组织实施;用人单位要切实承担本单位继续教育主体责任,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必要的学习时间。 (三)规范学时审核 2026年申报职称时,参评人员需在职称申报系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材料”栏中上传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完成XX年度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和相关佐证材料。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各部门及各用人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馈。 附件: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参考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6日 附件 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参考 按照天数计算继续教育学时的,可按照每天8学时计算,不足一天的,按照每45分钟1学时的实际时间计算。 一、公需科目学时认定 (一) 参加部门、单位组织的党建教育及活动、安全教育及活动、警示教育及活动、消防教育及活动、节假日教育及活动等,每次课程或活动可根据参加时长认定相应学时。 各类教育活动中,能够提供学习心得、交流报告、文章发表等文字材料的,可增加学时认定,按每1000字1学时认定。 (二) 参加援藏、援疆、援外,以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乡村振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完成年度公需科目学时计算。 二、专业科目学时认定 (一)课题研究 参加国家级课题(项目)研究并在规定年度内进行或完成的,主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每年按40学时认定,其他团队成员认定24学时;子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认定32学时,其他团队成员认定20学时。 参加省部级课题(项目)研究并在规定年度内进行或完成的,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每年认定30学时,其他团队成员认定15学时。 参加市厅级课题(项目)研究并在规定年度内进行或完成的,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每年认定20学时,其他团队成员认定10学时。 国家级、省级、市厅级课题,同年参加2项及以上的可累计计算。 (二)获奖成果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社科奖的,二等奖及以上获奖人按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学时认定,三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40学时,获奖人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4学时。 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社会科学等奖励的,一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40学时,二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36学时,三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32学时。获奖人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4学时。 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社会科学等奖励的,一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34学时,二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30学时,三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26学时。获奖人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4学时。 国家级、省级、市厅级奖项同年获得2项及以上的可累计计算。 (三)专利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的,按照发明人排序,第一名认定34学时,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4学时;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第一名认定30学时,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4学时。 (四)著作与论文 出版著作:公开发行出版著作(译作)的,主编认定34学时,副主编认定24学时,其他著作人认定14学时。 发表论文:在SCI、SSCI、EI、ISTP、ISSHP、卓越期刊收录期刊公开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认定36学时,其他作者认定20学时;在省级刊物公开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认定26学时,其他作者认定10学时;其他刊物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认定10学时,其他作者认定5学时。发表2篇及以上的可累计计算。 (五)技能竞赛 参加国家级、省级、市厅级技能竞赛、技术比武、行业性比赛活动或其他种类的活动,获得团体(个人)一等奖的分别按40、30、20学时认定,获得团体(个人)二等奖的分别按30、20、10学时认定,获得团体(个人)三等奖的分别按20、10、5学时认定。国家、省级、市厅级同年参加2项及以上并获得奖励的可累计计算。 (六)专业学习与交流 参加各级部门、继续教育基地、行业机构等主办的各类专业学习,比如,学术会议、访问学者、岗位轮训、业务进修、技术考察、对口支援、规划制定、政策咨询、改革论证、政策建议、科技研发、科研创新、产业革新等,以及出国(境)、讲学考察、研讨交流的,以单位通知、进修证书、考察报告(总结)、科研报告、选题论证、专业讲话材料等为依据,按每天8学时计算(不计往返),全年累计不超过40学时。 (七)学历学位教育 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年度内进行或完成的,按实际学习月份认定学时。不足月的按足月认定,每月认定10学时,全年累计不超过40学时。 (八)脱产学习 经组织安排的全年性脱产留学、讲学、进修、培养、学历学位教育等按完成全部公需、专业科目学时认定。 (九)个人自学 鼓励探索专业技术人员自学模式,以补充其他学习形式无法满足的工作需求,实现继续教育学习目标。用人单位需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自学档案并研究确定具体自学学时认定标准,原则上全年累计认定不超过30学时。用人单位未建立自学档案的不予认定。 三、其他情形 (一) 单位组织的能力素质提升、参观见学活动,若与专业内容相关,可认定专业科目学时,每年不超过40学时。 (二) 因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规定学时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审核批准,可酌情减免当年学时或安排补学。 (三) 行业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未尽事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自行调整或补充,确保公平合理,经备案后执行。 转载: 关于做好2026年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有关工作的通知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建规〔2023〕1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 为充分发挥实名制管理工作在根治欠薪、市场行为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的作用,我厅制定了《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我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1日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实名制管理工作在根治欠薪、市场行为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的作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及《吉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吉建联发〔2019〕71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监管范围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市政工程(含装饰装修)在建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分工。住建主管部门应定期登录实名制平台管理账号,核查本地在建项目实名制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项目整改。 实名制平台中监理人员履职考勤由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劳务作业人员应全面录入“吉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人员进出施工区域应当人脸识别记录考勤信息。 第三章 实名制管理 第五条 工程项目信息登记录入。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在实名制平台进行工程项目信息登记,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审核后,实名制平台生成项目施工单位人员考勤账号及监理单位人员考勤账号。施工单位劳务员要及时将监理人员考勤账号告知监理单位。 项目实名制平台管理账号以依法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工程承包合同、联合体施工合同)为单位进行申请,联合体施工合同按照联合体单位分别发放实名制管理帐号。 同一工程多标段发包的(一个标段对应一个施工合同),其中相邻两个及以上标段依法依规由同一施工单位、同一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组织施工,可分别在各个标段考勤,有效考勤天数按多个标段考勤天数之和计算。 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当需要同时担任不超过三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可分别在各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考勤,有效考勤天数按多个工程项目考勤天数之和计算。 第六条 信息采集录入。施工单位劳务员负责录入项目基本信息,采集项目建设、施工管理机构的人员相关信息。监理单位负责采集录入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相关信息。 采集的人员信息应与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一致,发生人员变更的应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获批后调整。 第七条 考勤起止时间。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拟进场人员信息。项目实际开工后,劳务员登录实名制平台操作“开工”,实名制平台开始记录项目人员考勤数据。待项目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后,上报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在实名制平台操作“完工”,项目考勤结束。 第八条 有效考勤。人员每日考勤时间应与施工作业时间相符,考勤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当日最早和最晚考勤时间间隔不得少于4小时。不满足以上要求的视为无效考勤,按当天缺勤计算。 第九条 到岗率。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每月到岗率(有效考勤天数÷实际施工天数)不得低于80%。对于低于该标准的项目,实名制平台将自动生成预警,项目监督机构应将预警项目列入重点监管。人员考勤记录将作为建筑市场行为监管以及人员是否履职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人员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需要变更的,由变更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变更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后,建设单位登录“吉林省工程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针对已完成终审的施工许可发起变更业务,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3个工作日内审核。变更后的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实名制平台进行个人信息补录,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开始进行考勤,个人考勤情况重新计算。 变更后的人员资格等级、业绩等不得低于原人员标准,且应当符合其投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 停工、复工操作。项目因故短期(7天以内)停工,劳务员要及时登录实名制平台操作“停工”,选择停工原因,开工后在实名制平台操作“复工”。项目停工期间实名制平台不再记录考勤情况,项目长期停工应报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在实名制平台操作停工、复工。 第十二条 未开展实名制工作记录。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对已实际进场施工,但实名制平台中没有录入项目信息的项目,在检查现场登录本级实名制平台管理账号,填写项目未开展实名制工作整改通知单,送达施工单位,限其7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 项目整改后应及时报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在实名制平台内操作“整改合格”,同时项目按要求开展实名制考勤。7个工作日后仍未整改的,住建主管部门在平台操作“整改不合格”,实名制平台将生成项目施工单位未开展实名制记录,作为对施工单位年度综合信用扣分依据。住建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章 企业信用评价扣分管理 第十三条 在对企业进行年度信用综合评价时,对在实名制平台中有记载未开展实名制工作记录的施工企业,扣企业年度综合信用20分;项目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及其人员在考勤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人员未到岗履职处理,扣项目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年度综合信用5分。 第十五条 项目处在实际施工状态,但实名制平台显示为停工状态,视为项目实名制考勤弄虚作假。扣项目施工单位年度综合信用4分。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月到岗率在30%(不含)以下的,扣项目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年度综合信用3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月到岗率在30%(含)-60%(含)之间的,扣项目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年度综合信用2分。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月到岗率在60%(不含)-80%(不含)之间的,扣项目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年度综合信用1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年度累计三个月月到岗率在80%(不含)以下的,扣项目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年度综合信用5分;项目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活动。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年度累计六个月月到岗率在80%(不含)以下的,扣项目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10分;项目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45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扣项目施工单位年度综合信用3分。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30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扣项目施工单位年度综合信用2分。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15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扣项目施工单位年度综合信用1分。 第二十四条 因项目施工单位未申请实名制考勤账号,监理单位未开展实名制工作的,不对监理单位综合信用扣分。第五章 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实名制考勤不达标记分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实名制考勤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在实名制平台中有记载施工单位未开展实名制工作记录的,扣项目负责人12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在人脸识别考勤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人员未到岗履职处理,扣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6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在实际施工状态,但实名制平台显示为停工状态,视为项目实名制考勤弄虚作假,扣项目负责人3分。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月到岗率在30%(不含)以下的,当月扣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6分。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月到岗率在30%(含)-60%(不含)之间的,当月扣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3分。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月到岗率在60%(含)-80%(不含)之间的,当月扣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1分。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年度累计三个月月到岗率在80%(不含)以下的,扣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6分。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年度累计六个月月到岗率在80%(不含)以下的,扣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12分。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45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扣项目负责人3分。 第三十五条 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30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扣项目负责人2分。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15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扣项目负责人1分。 第三十七条 因项目施工单位未申请实名制考勤账号,监理单位未开展实名制工作,不对总监理工程师扣分。 第三十八条 实名制平台对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考勤数据按月统计,并按规定扣分,从项目人员开始考勤的12个月(一个记分周期)内累加记满12分的,视为该人员没有依法履职,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不履职进行处罚,并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记入个人不良信息记录,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6个月至3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明确各方责任分工和权利义务,并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 第四十条 项目现场可通过设置网线、信号放大器、手机热点等方式保证考勤机网络畅通,项目规模较大的可设置两台以上考勤机或留有备用考勤机。因网络问题考勤数据未能及时上传到实名制平台,产生的后果由企业自负。 第四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单位人员实施考勤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专业工程分包的,分包单位现场人员一并纳入实名制考勤。 第四十二条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在批准项目实名制管理账号时,对于项目负责人(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三个以下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多点执业的,应依法依规合并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考勤数据。 第四十三条 扣分统计数据,一部分根据现场检查存在的问题,按扣分条款由住建主管部门在实名制平台录入生成,一部分由实名制平台按考勤情况自动生成。 第四十四条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以实名制考勤结果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措施,对应纳入实名制平台监管的在建项目做到应录尽录,省厅将定期通报各地在建项目实名制落实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表 2.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申请表 3.项目未开展实名制工作限期整改通知书 4.项目实名制问题企业及个人扣分通知书附件:1.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表.docx 2.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申请表.docx 3.项目未开展实名制工作限期整改通知书.docx 4.项目实名制问题企业及个人扣分通知书.docx转载: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关于发布2024版吉林省建设工程定额的通告 关于发布2024版吉林省建设工程定额的通告第645号 现发布《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2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24)、《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2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24)、《吉林省园林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24)、《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24)、《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定额》(JLJD-JJ-2024)、《吉林省建设工程工期定额》(JLGQ-JS-2024)、《吉林省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定额》(JLJD-QT-2024),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2019版《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9)、《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9)、《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9)、《吉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JLJD-CJ-2019)、《吉林省施工机械台班计价定额》(JLJD-JX-2019)、《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9)、《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9)、《吉林省市政维护工程计价定额》(JLJD-SW-2019),以及2017版《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7)、《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7)和2021版《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21)同时废止。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2月29日附件:2024版吉林省建设工程定额.rar转载: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关于调整吉林省建筑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专业目录的通知 关于调整吉林省建筑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专业目录的通知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精神,职称评审专业实行动态调整,结合新时期行业发展新趋势,为合理体现对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人才的专业要求,对照《职业大典》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及普通高等院校专业学科设置情况,经省人社厅同意,省住建厅对吉林省建筑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专业目录进行了梳理完善。结合工作实际,对部分专业目录进行了调整归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全省建筑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需按照调整后的专业进行职称申报。 政策咨询电话:0431-82853189 附件:吉林省建筑工程系列专业目录调整前后比对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2月28日附件:吉林省建筑工程系列专业目录调整前后比对表.docx转载: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