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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调整方案公示 关于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调整方案公示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推动降低就业门槛,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调整方案。现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12月9日之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联系电话:010-84208366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 (单位) 现报考条件 调整后报考条件 监理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一)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 (二)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经批准同意开展试点的地区,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一)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二)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3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经批准同意开展试点的地区,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造价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一级: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取得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具有工学类、管理学类、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五)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一级: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4年; 取得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5年。 (二)具有工程造价、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3年;具有工学类、管理学类、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4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2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 (五)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造价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级: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取得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取得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三)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级: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1年; 取得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2年。 (二)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取得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1年。 (三)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一级建造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硕士及以上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附件: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调整方案转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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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司局函标〔2021〕1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们修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形成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12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 联系电话:010-58934733 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信封请注明“施工发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邮编:100835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21年12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转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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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司局函标〔2021〕14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化形成机制,进一步统一工程计价规则,我们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进行了修订,形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12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 联系人及传真:丛铭雪,010-58934733 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信封请注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字样),邮编:100835 附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21年11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附件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转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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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关于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化形成机制,进一步统一工程计价规则,我们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进行了修订,形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12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 联系人及传真:丛铭雪,010-58934733 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信封请注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字样),邮编:100835 附件: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21年11月17日转载: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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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表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表表格下载 受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表 工程所在市、县: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施工许可证号: 建筑面积: 合同造价: 形象进度: 结构形式: 建筑层数: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总监理工程师: 执业资格: 总包单位 单位名称: 企业资质: 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 执业资格: 专业分包单位 模架工程施工单位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负责人: 基坑工程施工单位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负责人: 起重机械安拆单位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负责人: 起重机械租赁单位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负责人: 起重机械检测单位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负责人: 劳务分包单位 1 负责人: 2 负责人: 检查组成员签字: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表 (施工单位) 单位名称: 序号 检查内容 评价结果 符合 不符合 1 总包单位按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分包单位 2 总包与分包单位及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职责并签字盖章 3 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 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6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内容齐全 7 项目经理认真履行带班制度,并有记录和签字 8 按规定编制并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9 按规定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10 按规定编制审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 11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按照规定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12 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按照规定进行技术交底 1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监督和监测 14 按规定组织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验收 15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按规定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并建立安全培训档案。 16 按规定单独列支和使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 17 建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按规定对隐患及时进行排查整改 18 制定有针对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结果统计 符合 项; 不符合 项 检查人: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表 (监理单位) 单位名称: 序号 检查内容 评价结果 符合 不符合 1 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是否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2 项目总监按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 3 监理单位按规定审核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有记录 4 项目总监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核签字 5 监理单位是否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6 监理单位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验收 7 监理单位对于发现的隐患按照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并有相应的记录 结果统计 符合 项; 不符合 项 检查人: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表 (模架和脚手架工程) 项目名称: 序号 检查项 评价结果 符合 不符合 一、内业资料检查 1 模架工程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等级 2 模架工程按照规定编制审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3 超过一定规模的模架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 4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变更符合相关程序 5 安全技术交底齐全 6 验收资料齐全 7 施工过程中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监督和监测 8 架体主要构配件有质量证明和检验报告 9 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二、实体检查 (一)□支撑架 □落地脚手架 □悬挑脚手架 1 架体基础符合要求 2 扫地杆距离符合要求 3 自由端长度符合要求 4 剪刀撑设置位置和角度符合要求 5 连墙件设置符合要求 6 卸载节点符合要求 7 悬挑钢梁锚固支座符合要求 8 支撑架与结构拉接符合要求 9 步距、跨距符合要求 10 安全网设置符合要求 11 作业层防护栏杆符合要求 12 脚手板符合要求 13 构配件表观质量符合要求 14 构配件尺寸偏差符合要求 结果统计: 符合 项; 不符合 项 (二)□爬架 □爬模 1 附着支座设置符合要求 2 附着支座设置数量符合要求 3 附着支座受力螺栓安装质量检查符合要求 4 防坠落装置符合要求 5 防倾覆装置符合要求 6 同步控制装置符合要求 7 架体支撑跨度符合要求 8 架体水平悬挑长度符合要求 9 悬臂高度符合要求 10 剪刀撑设置符合要求 11 脚手板铺设符合要求 12 安全网设置符合要求 13 作业层防护符合要求 14 开口处防护符合要求 15 构配件表观质量符合要求 结果统计: 符合 项; 不符合 项 (三) □吊篮 1 防坠安全锁标定符合要求 2 上限位装置符合要求 3 安全绳安全带固定位置符合要求 4 支座设置(结构)符合要求 5 前梁外伸长度符合要求 6 配重件重量检查符合要求 7 悬挂机构前支架与支撑面相互位置符合要求 8 工作钢丝绳符合要求 9 安全钢丝绳符合要求 10 防护栏杆符合要求 11 防护顶板符合要求 12 吊篮内作业人员数量符合要求 结果统计: 符合 项; 不符合 项 检查人: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表 (起重机械) 项目名称: 序号 检查项 评价结果 符合 不符合 一、内业资料检查 1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2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3 超过一定规模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了专家论证 4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变更符合相关程序 5 多塔作业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通过审批 6 安全技术交底齐全 7 验收资料齐全 8 施工过程中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监督和监测 9 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及安装拆除工持证上岗 10 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验收、使用登记、检测报告等齐全有效 11 起重机械租赁、拆装合同,安全管理协议等签字盖章齐全 12 起重机械租赁、拆装安全技术交底等签字盖章齐全 13 起重机械运行安全检查、整改记录齐全 14 起重机械安装、加节、附着、拆除等符合规定 15 起重机械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留有记录 16 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报告的通知》(吉建安〔2019〕15号)情况 二、实体检查 (一)塔式起重机 1 塔式起重机载荷、行程、起升、回转、变幅等安全装置齐全、灵敏有效 2 塔式起重机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供电 3 塔式起重机基础(轨道)与承载力满足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要求; 4 塔式起重机基础(轨道)排水通畅,并与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5 塔式起重机避雷接地装置牢固可靠,符合规定 6 塔式起重机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7 塔式起重机主要承重结构无开焊、开裂、变形、严重锈蚀 8 塔式起重机吊钩、滑轮、卷筒应符合规范要求,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 9 塔式起重机钢丝绳、吊索具的规格、使用符合规范要求 结果统计 符合 项; 不符合 项 (二) □施工升降机 □物料提升机 1 地面防护围栏符合规范要求 2 停层平台等防护设施符合规范要求 3 按规定安装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且灵敏有效 4 安装极限开关、上限位开关及下限位开关等安全装置并灵敏有效 5 钢丝绳的规格、使用符合规范要求 6 附墙架采用标准产品且已进行设计计算 7 吊笼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结果统计 符合 项; 不符合 项 检查人: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表 (基坑土方开挖及支护工程) 项目名称: 序号 检查项 评价结果 符合 不符合 一、内业资料检查 1 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2 基坑工程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3 超过一定规模的基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4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变更符合相关程序 5 安全技术交底齐全有效 6 验收资料齐全有效 7 基坑监测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 8 基坑监测数据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二、实体检查 9 基坑监测项目符合规范要求 10 基坑支护结构变形控制值符合规范要求 11 基坑坡顶、坡面和坡底有适当的排水措施 12 基坑支护结构完整 13 基坑坡顶地面无明显裂缝 14 基坑周边建筑物无明显变形 结果统计 符合 项; 不符合 项 检查人: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表 (临时用电) 项目名称: 序号 检查项 评价结果 符合 不符合 一、内业资料检查 1 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履行审核手续 2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订立临时用电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3 安全技术交底资料齐全、有效 4 临时用电工程经总包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的安全、技术、工程人员进行验收 5 临时用电工程电工持证上岗 二、实体检查 6 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定符合要求 7 施工现场专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采用TN-S系统 8 配电系统(TN或TT)符合要求 9 配电系统采用三级配电、二级保护 10 配电设备、线路采取可靠防护措施 11 漏电保护器参数符合要求 12 外电防护设施设置符合要求 结果统计 符合 项; 不符合 项 检查人: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表 (安全防护) 项目名称: 序号 检查项 评价结果 符合 不符合 一、内业资料检查 1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2 悬挑式物料钢平台、移动式操作平台安装、使用和拆除安全技术交底资料齐全有效 3 悬挑式物料钢平台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4 悬挑式物料钢平台验收合格,资料齐全 二、实体检查 5 施工现场临边设置不低于1.2米的防护栏杆 6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网设置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7 施工现场楼梯口和预留洞口防护符合要求 8 通道口搭设的防护棚严密、牢靠,防护棚长度符合坠落半径要求 9 电梯井口有可靠的洞口防护措施,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且不大于10m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 10 悬挑式物料钢平台在明显处设置荷载限定标牌 11 悬挑式物料钢平台斜拉杆或钢丝绳按规定设置 12 悬挑式物料钢平台的下部支撑或上部拉结点设置符合要求 13 移动式操作平台组装符合设计要求且验收合格 14 移动式操作平台四周按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和登高扶梯 结果统计 符合 项; 不符合 项 检查人: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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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质〔2018〕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质〔2018〕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 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七、关于验收人员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八、关于专家条件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九、关于专家库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自2018年6月1日起废止。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5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转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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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第三十条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转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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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社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系列文件 转发人社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系列文件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90号)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深化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9号)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109号) 1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外文局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0号) 1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 1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号) 1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 1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 1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54号) 1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68号) 1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 1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 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 2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21〕9号) 2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0号) 2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5号) 2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42号) 2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0号) 2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 2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 2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2号)转载: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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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人社部发〔2019〕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附件 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五、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六、工程技术人才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一)技术员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二)助理工程师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3.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4.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三)工程师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5.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四)高级工程师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2)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3)参与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4)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5)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6.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具体办法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五)正高级工程师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4.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3)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4)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5)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6.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转载:人社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