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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吉建管(2022)30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检查的通知吉建管(2022)30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推进生态强省建设和第二轮中夹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反馈问题整改任务落实,持续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关于印发吉林省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全省住建系统重特大事故若于措施实施方案》《吉林省城市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2022 年“巩固提升" 阶段任务工作方案》《关于印发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乱象定期整治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扬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落实,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净化建筑市场环境,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有效治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全面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决定在全省开展一次建筑市场综合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检查范围 全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二、检查内容 (一)在建项目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 等市场违法行为。 (二)在建项目实名制落实情况。 (三)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情况。三、时间安排及检查方式 第一阶段: 8 月 2 日至 8 月 1 5 日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全面自查。 第二阶段: 8 月 16 日至 8 月 26 日 , 在各级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省厅成立督导组对全省进行随机抽取督导检查。 四、受检单位提供材料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须提供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建筑市场监管情况自查台账、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建筑工地项目清单和扬尘治理检查台账。 (二)受检项目按照《各方主体项目现场须提供材料清单》 ( 附件 1- 1 ) 内容提供材料、扬尘治理方案。 五、其他要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所辖的建筑工地进行全面自 查结束后, 在 8 月 16 日前 , 以市(州)为单位撰写检查报告( 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意见和建议),报送省厅建管处。省厅具体督导检查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 0431- 82752557 、82752559 附件:1 、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市场行为检查表 2、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建筑市场监管自情查况台账 3、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项目清单表 4、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项目台账表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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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1-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4.3.1、6.7.4、6.8.6、6.8.9条。 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第3.1.7、4.2.8条。 三、《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第3.0.2、4.3.3条。 四、《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15第8.2.2、9.1.2条。 五、《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第3.1.4、3.1.5、3.6.2、4.4.4、5.1.6、5.5.1、5.6.2、6.2.1、6.3.1、7.1.6、7.3.1、7.4.1、8.1.2、8.1.3、9.1.4、10.7.4条。 六、《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2016第5.5.1条。 七、《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2010第3.1.2、4.12.1、4.12.2、4.12.4条。 八、《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2008第3.1.2、6.2.8、6.2.19、6.2.23、7.1.2条。 九、《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JGJ 345-2014第4.1.7、4.1.8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15日附件下载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转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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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2018第3.1.4、6.1.11、6.1.12、7.1.12、11.1.12条。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第5.0.8、6.0.6条。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2011第3.0.3、3.0.4、3.0.10、3.0.13、4.1.1、4.2.1、4.4.10、5.4.1条。 四、《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 190-2010第3.0.4、3.0.6、3.0.8、5.4.1、5.4.2、5.7.4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15日附件下载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 转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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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管控,确保建筑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质﹝2018﹞9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予以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积极推进实施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落实实施细则的重要性,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认真执行实施细则,将质量安全要求落实到每个企业、每个项目,落实到每个员工、每道工序。省住建厅将各地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省级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及对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将积极创新质量安全监管方式方法、全面推进实施细则工作作为各地年度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对工作滞后地区进行通报、约谈。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多措并举,确保细则有效实施 (一)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将实施细则纳入业务学习和交流内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组织实施细则内部培训。有关行业协会可组织专家对实施细则进行解读,将其纳入行业从业人员和执业技(二)各地做好试点工作。制定工作计划,选定管理水平高、技术力量强的优势骨干企业积极开展试点。试点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力争在2019年12月底之前形成可借鉴、可推广的工作成果。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建立实施样板引路制度,结合工程特点,制定样板引路工作方案,设置工序样板、工艺样板、样板层、样板间等,以现场示范操作、视频影像、图片样板等形式展示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做法与要求,把贯彻实施细则形象化、具体化,促进一线作业人员掌握标准规范、施工工艺、质量保证和安全措施。 (四)各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制定监督计划、开展监督交底时对执行实施细则提出要求,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和施工现场标准化落实情况检查;对相关企业和项目执行实施细则情况进行督查、评价。 三、健全机制,激发企业主体活力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激励机制,提高主管部门、参建企业和工程项目执行实施细则的积极性、主动性。推进过程中,建设单位要履行首要责任,同时要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监测机构全面执行实施细则。对于执行实施细则工作成绩突出的项目授予“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称号,优先推荐参评省建设优质工程和国家级优质工程;要将企业和项目执行实施细则情况,纳入市场管理、资质管理和诚信管理的范畴。 四、统筹结合,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贯彻落实实施细则是一项常态化工作。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整合措施,统筹管理,将实施细则执行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治理行业乱象相结合;与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相结合;与施工标准化管理相结合;与质量安全常见问题治理相结合;与日常质量安全监管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解决老百姓关注的质量安全问题,实现质量安全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促进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附件:吉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1日附件: 吉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发文版.doc转载: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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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编制《吉林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实体质量标准化指导图册》助力工程质量提升 省住建厅编制《吉林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实体质量标准化指导图册》助力工程质量提升近年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高度重视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工作,为加快推动吉林省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提高建筑工程品质,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生活的满意度和幸福感,结合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落实“五化”工作法推动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由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牵头组织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庆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施工单位及相关专家,根据我省的施工特点,在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工程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上,编制了《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标准化指导图册》《吉林省市政工程实体质量标准化指导图册》(以下简称《图册》),经过8次组织召开编制论证、审查会,于2021年3月16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图册》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凸显“规范化”。本《图册》是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的一项具体内容,是《吉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的延伸,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实体的工序管理、质量控制点及质量要求等内容在图册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提出了相应的要求,能够有效的指导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的规范化。 二是强化“实用性”。通过照片和文字等简单直观的表现形式,达到通俗易懂,查阅便捷,可操作性强的目的,做到依册操作、按册指导,随用随查,为提高建筑工程实体质量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在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实际应用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是关注“发展性”。本着技术先进、工艺领先的创新技术原则,关注施工现场质量常见问题治理以及新技术的应用,结合现行标准,提出了相应的工程质量保障措施,助力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稳步提升。 下一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加大《图册》的推广应用力度,组织开展宣贯培训,指导企业规范施工过程,提升施工工艺水平和质量管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图册》不断进行完善及修订,更好指导各地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 2021年3月25日附件: 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标准化指导图册.pdf 吉林省市政工程实体质量标准化指导图册.pdf转载: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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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我省建筑专业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遵循工程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建立健全符合吉林省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结合我省建筑行业人才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2日 吉林省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对于提高我省原始创新能力、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与国家建筑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相衔接,提高建筑工程技术人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称分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吉林省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下,授权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州)人社局等有评审权的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人员基本条件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第六条 申报上一层级职称,需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年限以省人社部门规定为准,在基本条件中不再规定。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已办结离退休手续人员。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在处分期内的人员。 (三)审查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业绩成果、伪造佐证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 (四)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报人员评审条件 第八条 技术员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建筑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第九条 助理工程师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三)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四)到基层连续工作服务满1年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五)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建筑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任职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任职满4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条 工程师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发展状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参与完成本专业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的科研项目;或参与制订建筑工程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规范、规程、细则、工法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执行。 (二)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对从事的本专业活动进行理论分析和总结,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作为发明人之一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或作为参与者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或作为参与者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三)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能在高级工程师的指导下,参与完成中型建筑工程施工或监理任务,且项目通过验收,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或参与解决中型建筑工程施工中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且参与编写“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提出的技术措施合理,经专家论证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或者参与完成丙级以上勘察项目并通过审查验收;或参与完成中型以上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建材行业工程项目设计并通过审查验收;或参与完成中型以上建筑装饰、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风景园林、消防设施、环境工程、照明工程设计并通过审查验收;或参与中型以上建筑项目的工程造价编制并通过审查验收。 (四)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任职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任职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任职满4 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 (一)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参与本专业重点科研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二)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建筑工程领域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其相关成果的编写,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正式发布执行。 (三)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大型或中型建筑工程施工或监理任务,且项目通过验收,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或解决工程中重大疑难问题,编写“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提出的技术措施合理,经专家论证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或完成乙级以上勘察项目并通过审查验收;或完成中型以上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建材行业工程项目设计并通过审查验收;或完成中型以上建筑装饰、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风景园林、消防设施、环境工程、照明工程设计并通过审查验收;或完成中型以上建筑项目的工程造价编制并通过审查验收。 (四)主持或承担本专业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五)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六)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任职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任职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七)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等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 第十二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建筑工程领域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其相关成果的编写,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式发布执行;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二)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大型或中型建筑工程施工或监理任务,且项目通过验收,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或解决了工程中重大疑难问题,编写“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提出的技术措施合理,经专家论证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或完成甲级勘察项目并通过审查验收;或完成大型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建材行业工程项目设计并通过审查验收;或完成大型建筑装饰、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风景园林、消防设施、环境工程、照明工程设计并通过审查验收;或完成大型建筑项目的工程造价编制并通过审查验收。 (三)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并已投入生产,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四)承担完成建筑工程领域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五)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任现职期间撰写发表了 有较大价值、解决了建筑工程实际中重大问题的本专业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 (六)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任职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第四章 职称申报绿色通道 第十三条 鼓励工程技术人才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社会需求,潜心研究、攻坚克难,提高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创新能力。在建筑工程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对从省外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限要求。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建筑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 第五章 职业资格、高技能人才贯通申报 第十四条 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的建筑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对应职称层级详见国家有关规定和《吉林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 第十五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建筑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建筑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可参加建筑工程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六条 本人申报与承诺。申报人员应向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程序申报,同时承诺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单位审核与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将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内容,在本单位公众场所或工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负责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进行复审并加盖印章。 第十八条 驻吉林省中直单位委托我省评审的,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 第十九条 评审程序。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公示。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在吉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颁发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文中“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年”均指周年。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基层连续工作服务年限的规定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评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转载: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