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
29
篇与
建筑管理
相关的结果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建规〔2023〕1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 为充分发挥实名制管理工作在根治欠薪、市场行为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的作用,我厅制定了《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我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1日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实名制管理工作在根治欠薪、市场行为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的作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及《吉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吉建联发〔2019〕71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监管范围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市政工程(含装饰装修)在建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分工。住建主管部门应定期登录实名制平台管理账号,核查本地在建项目实名制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项目整改。 实名制平台中监理人员履职考勤由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劳务作业人员应全面录入“吉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人员进出施工区域应当人脸识别记录考勤信息。 第三章 实名制管理 第五条 工程项目信息登记录入。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在实名制平台进行工程项目信息登记,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审核后,实名制平台生成项目施工单位人员考勤账号及监理单位人员考勤账号。施工单位劳务员要及时将监理人员考勤账号告知监理单位。 项目实名制平台管理账号以依法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工程承包合同、联合体施工合同)为单位进行申请,联合体施工合同按照联合体单位分别发放实名制管理帐号。 同一工程多标段发包的(一个标段对应一个施工合同),其中相邻两个及以上标段依法依规由同一施工单位、同一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组织施工,可分别在各个标段考勤,有效考勤天数按多个标段考勤天数之和计算。 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当需要同时担任不超过三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可分别在各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考勤,有效考勤天数按多个工程项目考勤天数之和计算。 第六条 信息采集录入。施工单位劳务员负责录入项目基本信息,采集项目建设、施工管理机构的人员相关信息。监理单位负责采集录入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相关信息。 采集的人员信息应与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一致,发生人员变更的应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获批后调整。 第七条 考勤起止时间。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拟进场人员信息。项目实际开工后,劳务员登录实名制平台操作“开工”,实名制平台开始记录项目人员考勤数据。待项目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后,上报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在实名制平台操作“完工”,项目考勤结束。 第八条 有效考勤。人员每日考勤时间应与施工作业时间相符,考勤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当日最早和最晚考勤时间间隔不得少于4小时。不满足以上要求的视为无效考勤,按当天缺勤计算。 第九条 到岗率。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每月到岗率(有效考勤天数÷实际施工天数)不得低于80%。对于低于该标准的项目,实名制平台将自动生成预警,项目监督机构应将预警项目列入重点监管。人员考勤记录将作为建筑市场行为监管以及人员是否履职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人员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需要变更的,由变更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变更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后,建设单位登录“吉林省工程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针对已完成终审的施工许可发起变更业务,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3个工作日内审核。变更后的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实名制平台进行个人信息补录,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开始进行考勤,个人考勤情况重新计算。 变更后的人员资格等级、业绩等不得低于原人员标准,且应当符合其投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 停工、复工操作。项目因故短期(7天以内)停工,劳务员要及时登录实名制平台操作“停工”,选择停工原因,开工后在实名制平台操作“复工”。项目停工期间实名制平台不再记录考勤情况,项目长期停工应报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在实名制平台操作停工、复工。 第十二条 未开展实名制工作记录。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对已实际进场施工,但实名制平台中没有录入项目信息的项目,在检查现场登录本级实名制平台管理账号,填写项目未开展实名制工作整改通知单,送达施工单位,限其7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 项目整改后应及时报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在实名制平台内操作“整改合格”,同时项目按要求开展实名制考勤。7个工作日后仍未整改的,住建主管部门在平台操作“整改不合格”,实名制平台将生成项目施工单位未开展实名制记录,作为对施工单位年度综合信用扣分依据。住建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章 企业信用评价扣分管理 第十三条 在对企业进行年度信用综合评价时,对在实名制平台中有记载未开展实名制工作记录的施工企业,扣企业年度综合信用20分;项目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及其人员在考勤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人员未到岗履职处理,扣项目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年度综合信用5分。 第十五条 项目处在实际施工状态,但实名制平台显示为停工状态,视为项目实名制考勤弄虚作假。扣项目施工单位年度综合信用4分。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月到岗率在30%(不含)以下的,扣项目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年度综合信用3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月到岗率在30%(含)-60%(含)之间的,扣项目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年度综合信用2分。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月到岗率在60%(不含)-80%(不含)之间的,扣项目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年度综合信用1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年度累计三个月月到岗率在80%(不含)以下的,扣项目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年度综合信用5分;项目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活动。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年度累计六个月月到岗率在80%(不含)以下的,扣项目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10分;项目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45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扣项目施工单位年度综合信用3分。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30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扣项目施工单位年度综合信用2分。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15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扣项目施工单位年度综合信用1分。 第二十四条 因项目施工单位未申请实名制考勤账号,监理单位未开展实名制工作的,不对监理单位综合信用扣分。第五章 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实名制考勤不达标记分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实名制考勤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在实名制平台中有记载施工单位未开展实名制工作记录的,扣项目负责人12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在人脸识别考勤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人员未到岗履职处理,扣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6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在实际施工状态,但实名制平台显示为停工状态,视为项目实名制考勤弄虚作假,扣项目负责人3分。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月到岗率在30%(不含)以下的,当月扣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6分。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月到岗率在30%(含)-60%(不含)之间的,当月扣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3分。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月到岗率在60%(含)-80%(不含)之间的,当月扣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1分。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年度累计三个月月到岗率在80%(不含)以下的,扣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6分。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年度累计六个月月到岗率在80%(不含)以下的,扣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12分。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45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扣项目负责人3分。 第三十五条 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30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扣项目负责人2分。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15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扣项目负责人1分。 第三十七条 因项目施工单位未申请实名制考勤账号,监理单位未开展实名制工作,不对总监理工程师扣分。 第三十八条 实名制平台对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考勤数据按月统计,并按规定扣分,从项目人员开始考勤的12个月(一个记分周期)内累加记满12分的,视为该人员没有依法履职,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不履职进行处罚,并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记入个人不良信息记录,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6个月至3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明确各方责任分工和权利义务,并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 第四十条 项目现场可通过设置网线、信号放大器、手机热点等方式保证考勤机网络畅通,项目规模较大的可设置两台以上考勤机或留有备用考勤机。因网络问题考勤数据未能及时上传到实名制平台,产生的后果由企业自负。 第四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单位人员实施考勤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专业工程分包的,分包单位现场人员一并纳入实名制考勤。 第四十二条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在批准项目实名制管理账号时,对于项目负责人(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三个以下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多点执业的,应依法依规合并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考勤数据。 第四十三条 扣分统计数据,一部分根据现场检查存在的问题,按扣分条款由住建主管部门在实名制平台录入生成,一部分由实名制平台按考勤情况自动生成。 第四十四条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以实名制考勤结果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措施,对应纳入实名制平台监管的在建项目做到应录尽录,省厅将定期通报各地在建项目实名制落实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表 2.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申请表 3.项目未开展实名制工作限期整改通知书 4.项目实名制问题企业及个人扣分通知书附件:1.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表.docx 2.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申请表.docx 3.项目未开展实名制工作限期整改通知书.docx 4.项目实名制问题企业及个人扣分通知书.docx转载: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关于发布2024版吉林省建设工程定额的通告 关于发布2024版吉林省建设工程定额的通告第645号 现发布《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2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24)、《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2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24)、《吉林省园林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24)、《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24)、《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定额》(JLJD-JJ-2024)、《吉林省建设工程工期定额》(JLGQ-JS-2024)、《吉林省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定额》(JLJD-QT-2024),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2019版《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9)、《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9)、《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9)、《吉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JLJD-CJ-2019)、《吉林省施工机械台班计价定额》(JLJD-JX-2019)、《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9)、《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9)、《吉林省市政维护工程计价定额》(JLJD-SW-2019),以及2017版《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7)、《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7)和2021版《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21)同时废止。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2月29日附件:2024版吉林省建设工程定额.rar转载: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综合指导服务的通知(国家安全质量检查表) 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综合指导服务的通知吉建安〔2022〕2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贵州毕节“1.3”山体滑坡等事故教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三年行动和《全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大走访大排查大治理百日攻坚”行动方案》要求,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屋市政工程综合指导服务,为“三早”项目提供优质营商环境,确保建筑业高质量安全发展,保障冬残奥会、全国“两会”和省委十二大顺利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2年3月9日至6月15日。 二、指导方式 本次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视频督导、走访调研、座谈交流、“监管干部+专家”现场指导服务的模式进行。每个地区全覆盖,每个县(市、区)不少于2个项目。 三、指导内容 (一)安全管理方面。 1.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省安委会2022年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岁末年初和冬奥会、元宵节、“两会”期间全省住建领域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落实情况。 2.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落实情况。 3.全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大走访大排查大治理百日攻坚”行动落实情况。 4.开工复工项目企业自查,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和噪音管理,安全监督机构日常检查情况。 5.建设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质量管理方面。 1.全面推进吉林省质量安全手册管理平台应用、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情况。 2.贯彻落实《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情况。 3.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治理情况。 4.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情况。 5.开展检测市场乱象专项治理情况。 (三)消防管理方面。 1.全省住建行业冬春火灾防控工作落实情况。 2.全省建设行业消防安全“大走访大排查大治理百日攻坚”行动落实情况。 3.高层、超高层建筑(规划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4.全省建筑工地临时用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四)项目管理方面。 1.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检查。 2.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情况。 (五)扬尘治理方面。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管控落实情况。(六)“两违”清查方面。 1.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摸底情况。 2.对存在隐患和问题的房屋建筑移交处理、整改落实情况。(6月30日前完成) 四、指导组人员及分工 在此期间,柴冠副厅长将随机对各组指导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督导。 第一组:负责长春 组 长:张久慧 张旭东 联络员:李 振 组 员:秦 凯 宗有志 方艳华 刘彦辉 第二组:负责四平、辽源、梅河口 组 长:韩雪华 蔡 磊 联络员:隋成力 组 员:李永红 吴 军 浦建华 武 术 第三组:负责通化、白山、长白山 组 长:付海滨 陈利民 联络员:姜 英 组 员:贺 鑫 李 凯 于亚娟 刘占辉 第四组:负责松原、白城 组 长:张军闯 李玉泉 联络员:张雪楠 组 员:陈林义 林永慧 关铁利 林艳兵 第五组:负责吉林、延边 组 长:李祥民 刘 强 联络员:孙绍华 组 员:程小辉 李春雨 康建宇 姚福章 五、指导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厅党组的领导下,统一方法,统一标准,各组自行安排时间,认真做好指导服务,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二)严格工作程序。按照“查找问题、分析原因、透视危害、形成建议”四步工作法,建立“问题、任务、措施、责任、时限”五清单工作模式开展工作,做到日检查、日总结,形成日简报。 (三)严格纪律要求。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严肃工作纪律,轻车简从,指导服务时不得影响各地正常工作秩序。 (四)确保各类安全。检查人员按防疫要求佩戴口罩。注意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遇到紧急情况,及时联系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上报省厅。 附件: 1.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检查表 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表 3.工程质量检查表 4.施工现场开复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表 5.项目管理考评表 6.工作简报模板 7.房屋市政工程指导服务问题整改清单模板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3月9日附件: 附件1: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检查表.xls 附件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表.xls 附件3:工程质量检查表.doc 附件4:施工现场开复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表.xls 附件5:项目管理考评表.xls 附件6:工作简报模板.doc 附件7:房屋市政工程指导服务问题整改清单模板.xls
-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中国疾控中心: 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机制综合组。 附件下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2年6月27日转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手册(第三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手册(第三版)》的通知吉建管〔2022〕26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的科学性和精准性,依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我们对《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手册(第二版)》进行修订形成了《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手册(第三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形势适时作出调整,抓好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 附件: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手册 (第三版)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6日附件: 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手册 附件内容: 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手册(第三版) 本工作手册依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制定,各地可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形势适时作出调整,持续抓好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 一、疫情防控责任体系 1.各地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防疫”的原则,指导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 2.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负首要责任,牵头建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指挥部,负责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挥、协调、保障和对外联系等事项。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负直接主体责任,负责制定并落实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和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监理单位负责审查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开展监督检查,并针对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3.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建立疫情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疫情,建设单位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疾控部门、住建部门、属地政府报告。属地住建部门第一时间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 二、人员管理 4.施工现场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真实采集和录入实名制信息。项目疫情防控指挥部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进行体温检测、登记和吉祥码、行程卡查验,凡发现近7天有中、高风险区旅居史及个人健康状况异常的,禁止其进入并妥善处置。 5.对有高风险区7天旅居史的人员,由单位安排“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集中隔离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对有中风险区7天旅居史的人员,由单位安排“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在医学观察期间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的,可在施工现场隔离观察区或具备相应条件的场所进行医学观察;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解除医学观察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常态化防控按属地疫情防控要求执行。 对来自低风险区或有低风险区7天旅居史的人员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可以进场,3天内应完成两次核酸检测,并做好健康监测。常态化防控按属地疫情防控要求执行。 6.新进场人员应与原有人员分区居住,避免人员交叉流动。 7.建立健康台账制度,施工单位劳务员负责登记管理。准确掌握人员出发地点、疫苗接种次数、返岗乘坐交通工具、车牌号/班次、返岗时间等健康和流动情况。 8.每日对场内人员开展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须及时就医。按要求佩戴医用口罩(有疫情区域按要求需佩戴N95口罩)。 三、施工现场管理 9.有疫情区域,具备封闭条件的,继续实施闭环管理。对现场不具备住宿条件的,可在项目附近借用或租赁闲置房屋(如学校、宾馆、公寓、厂房、保障房等)作为员工宿舍,上下班实行点对点闭环管理运送方式。在项目所在地有居住地的,可在居住地和工地间采取点对点闭环管理通勤模式。没有疫情且社会面全面放开的区域,不必实行封闭管理,可以自主选择管理方式。 10.对于运送材料、生活物资、防疫物资等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查验随车人员吉祥码、行程卡,测量体温,无异常状况的,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按疫情防控要求进行消杀,装卸结束后车辆立即离开工地。鼓励使用电子签单、视频清点等方式,确保全程无接触。 11.宿舍人员数量应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相关规定。 12.鼓励采取分餐制,分散隔离就餐。 13.办公区每日通风不少于2次,每次30分钟左右。两人(含)以上的办公室,工作期间按属地疫情防控要求佩戴口罩。 14.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应按照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消杀,厕所、卫生间等应加大消杀频次。 15.按照进场人数配备至少可供一周使用的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防护口罩、防护服、护目镜、一次性手套、消毒用酒精、消毒洗手液、智能体温检测设备等防疫物资。 四、应急处置 16.工地应设立临时隔离区。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对接属地街道社区、卫生健康等部门,全面落实各项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 17.施工现场发现核酸检测阳性的,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同时要做到“五个第一”:第一时间向所在地社区、疾控部门、住建部门、属地政府报告;第一时间封闭,第一时间隔离,第一时间停工,第一时间消杀。 转载: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 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 建质电〔2022〕1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电〔2022〕1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重大事故教训,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工作部署,针对近期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以下简称治理行动),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隐患,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坚决稳控安全生产形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集中用两年左右时间,聚焦重点排查整治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夯实基础提升安全治理能力,坚决遏制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有效控制事故总量,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管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健全管控体系。认真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严格要求工程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加强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查、论证、审批、验收等环节管理,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作业,确保危大工程安全风险受控。 2.排查安全隐患。严格按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突出建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危大工程,以及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精准排查各类重大隐患。 3.狠抓隐患整改。工程参建单位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明确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分级分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坚决防止隐患变成事故。各地要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实现闭环管理,逐项跟踪整改落实。对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企业和人员,依法依规整顿,确保整改到位。 (二)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 1.严格落实手册要求。加快编制印发地方手册和企业手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手册要求。要把贯彻落实手册与日常监督检查、建筑工人技能培训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手册制度落地见效,实现企业、项目和人员全覆盖,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程参建单位要根据手册有关要求,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3.落实关键人员责任。工程参建单位安全生产关键人员,特别是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将手册要求落实到每道工序、每名员工、每个岗位,做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三)提升施工现场人防物防技防水平。 1.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程参建单位要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严格企业全员年度安全培训、新进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和“三类人员”安全培训等制度,强化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减少违规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2.强化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工程参建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时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加强临时用电管理,强化楼板、屋面、阳台、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边等部位保护措施,做好高空作业、垂直方向交叉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环节安全防护,切实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 3.提升安全技术防范水平。鼓励工程参建单位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快淘汰和限制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加快推广涉及施工安全的智能建造技术产品,辅助和替代“危、繁、脏、重”的人工作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风险。鼓励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推动智慧工地建设,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智能化管理水平。 4.增强风险应急处置能力。工程参建单位要根据项目事故风险特点和工程所在地可能存在的泥石流、滑坡、内涝、台风等风险,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医疗应急装备和抢险救援设备,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加强应急值守工作,遇到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大力整顿违反建设程序行为。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应招尽招,不得规避招标。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边审查、边设计、边施工”。 2.大力整治发承包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肢解发包、指定分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承揽工程,不得围标串标、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建设单位应将质量检测业务依法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机构应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3.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人员,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安全信用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及时曝光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公开处罚信息。 4.深入推进“两违”专项清查工作。各地要抓紧完成“两违”专项清查,重点对建造年代较早、长期失修失管、违法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房屋,以及擅自改变用途、违规用作经营(出租)的人员聚集场所优先排查。对于排查发现的违法建设,要及时采取措施,分级分类妥善解决。要全面排查建筑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特种行业等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格按照法定责权,依法依规实施整改。 (五)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工程示范带头作用。 1.带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要模范遵守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规律,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未批先建、边建边批,不得以会议审议等非法定程序代替相关审批。要落实建设资金,保障合理工期和造价,确保工程效益和安全生产。 2.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要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履行政府投资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3.打造安全生产示范工程。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要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建设,打造一流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应用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技术,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要当好安全生产排头兵,建设精品工程、绿色工程、安全工程,发挥好政府投资工程典型示范作用。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4月1日—4月15日)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治理行动,并于2022年4月15日前,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将实施方案报送我部。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2年4月16日—2022年12月)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和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治理行动。要围绕治理行动重点任务,于2022年7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整改;2022年9月底前,要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回头看”,对前一段工作实施层级检查和重点项目抽查。我部将适时对各地房屋市政工程治理行动工作情况开展督查。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月—2023年12月)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持续开展治理行动,采取全面排查、重点抽查、层级督查等方式,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完善本地区施工安全监管政策措施,推动治理机制常态化、制度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对治理行动重要性的认识,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的工作机制,精心安排,认真部署,压实责任,确保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二)统筹有序推进。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治理行动与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重点工作相结合,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治理行动过程中,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属地检查为主、上级抽查为辅”的原则,避免短期内重复检查、增加基层负担。 (三)提高监管效能。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鼓励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强化监管力量支撑。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模式,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衔接,促进监管数字化转型,提升监管水平。 (四)强化宣传引导。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治理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鼓励公众参与,畅通举报渠道,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舆论氛围。 (五)健全长效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深入开展治理行动,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升建筑工人安全素质,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加快建造方式转型,促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构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3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 2022年全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检查表 转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吉建管(2022)30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检查的通知吉建管(2022)30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推进生态强省建设和第二轮中夹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反馈问题整改任务落实,持续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关于印发吉林省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全省住建系统重特大事故若于措施实施方案》《吉林省城市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2022 年“巩固提升" 阶段任务工作方案》《关于印发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乱象定期整治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扬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落实,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净化建筑市场环境,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有效治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全面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决定在全省开展一次建筑市场综合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检查范围 全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二、检查内容 (一)在建项目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 等市场违法行为。 (二)在建项目实名制落实情况。 (三)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情况。三、时间安排及检查方式 第一阶段: 8 月 2 日至 8 月 1 5 日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全面自查。 第二阶段: 8 月 16 日至 8 月 26 日 , 在各级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省厅成立督导组对全省进行随机抽取督导检查。 四、受检单位提供材料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须提供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建筑市场监管情况自查台账、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建筑工地项目清单和扬尘治理检查台账。 (二)受检项目按照《各方主体项目现场须提供材料清单》 ( 附件 1- 1 ) 内容提供材料、扬尘治理方案。 五、其他要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所辖的建筑工地进行全面自 查结束后, 在 8 月 16 日前 , 以市(州)为单位撰写检查报告( 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意见和建议),报送省厅建管处。省厅具体督导检查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 0431- 82752557 、82752559 附件:1 、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市场行为检查表 2、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建筑市场监管自情查况台账 3、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项目清单表 4、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项目台账表附件下载: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1-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4.3.1、6.7.4、6.8.6、6.8.9条。 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第3.1.7、4.2.8条。 三、《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第3.0.2、4.3.3条。 四、《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15第8.2.2、9.1.2条。 五、《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第3.1.4、3.1.5、3.6.2、4.4.4、5.1.6、5.5.1、5.6.2、6.2.1、6.3.1、7.1.6、7.3.1、7.4.1、8.1.2、8.1.3、9.1.4、10.7.4条。 六、《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2016第5.5.1条。 七、《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2010第3.1.2、4.12.1、4.12.2、4.12.4条。 八、《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2008第3.1.2、6.2.8、6.2.19、6.2.23、7.1.2条。 九、《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JGJ 345-2014第4.1.7、4.1.8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15日附件下载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转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2018第3.1.4、6.1.11、6.1.12、7.1.12、11.1.12条。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第5.0.8、6.0.6条。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2011第3.0.3、3.0.4、3.0.10、3.0.13、4.1.1、4.2.1、4.4.10、5.4.1条。 四、《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 190-2010第3.0.4、3.0.6、3.0.8、5.4.1、5.4.2、5.7.4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15日附件下载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 转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